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座费、项目评审费、考试考务费和学报版面费收支管理,根据《兰州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兰州工业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家讲座费、项目评审费、考试考务费的发放和学报版面费收支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纳入预算、加强监管的原则。
(一)专家讲座费是指学校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学生辅导报告、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支付给校内外专家的劳务费;
(二)项目评审费是指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学生论文评审及公开答辩、科研立项和结题验收、重点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科研评价与评奖、党建思政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学报编审、实验室建设、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等项目的评审、咨询、考核评比和验收等活动支付给评委或专家的劳务费用。
(三)考试考务费是指学校组织各类考试活动支付的监考费、考务费和考试保障费。
(四)学报版面费是指在学报上发表的论文,被刊物录用后,向论文作者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专家讲座、专家咨询、项目评审、各级各类科研工作和考试活动。各部门、各单位举办专家讲座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讲座质量。项目评审应按照统筹整合、归类合并的原则,减少行政事务性评审工作,杜绝为评审而评审,节约资源,提高评审效益。
第二章 专家讲座费发放标准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座费、交通和食宿费报销标准:
(一)院士、“长江学者”、“863”专家、“973”专家、“杰青”、“千人计划”当选者,5000元/半天;
(二)国家级教学名师,3000元/半天;
(三)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2000元/半天;
(四)副教授,1000元/半天;
(五)其他人员,500元/半天;
(六)校外专家驻地期间交通费及食宿费参照《兰州工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兰州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校内专家讲座费标准:
(一)教授:500元/半天;
(二)副教授:300元/半天;
(三)其他人员:200元/半天。
第三章 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第六条各类项目评审费标准
(一)评审费标准见《兰州工业学院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附件1)。
(二)国家或行业对评审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
第七条考试考务费发放范围。根据经费来源和考试性质,划定考试类型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Ⅰ类考试是指学校全日制和成人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校内考试(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重修等)。
Ⅱ类考试是指学校承接国家级和省级教育专项考试。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艺术类学生专业能力测试、专升本招生考试等教学计划以外的考试。
Ⅲ类考试是指学校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专项考试。包括高层次人才公开考核招聘、编制内硕士研究生公开招聘、人事代理公开招聘等专项考试。
第八条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发放标准见《兰州工业学院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附件2),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限额标准内计发。
第九条对签订协议(合同)承办的校外委托专项考试(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社会类考试),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学报版面费收支标准
第十条学报版面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全部纳入学校当年预算。所有版面费均由投稿者向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统一缴纳,作者汇款后将支付凭证电子版发至学报邮箱。版面费收取标准为:
(一)校内稿件不收取版面费。
(二)校外稿件600元/篇(5000字以内),800元/篇(5000字以上)。
(三)对于优秀校外稿件不收取版面费。
第十一条版面费的使用
(一)收取的版面费,一部分经预算安排用于补充学报办刊经费,包括编审费、学术考察等支出。学报编审费支付标准见下表:
学报编审费发放标准
编校费 |
外文编校费 |
封二、封三制作费 |
会审费 |
300元/万字 |
25元/篇 |
200元/版 |
1000元/期 |
(二)校内外专家审稿费为150元/篇。
第六章 讲座、评审、考试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专家组人数,校级评审项目如国家或省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组成评审组,其余评审项目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组;各部门、各单位评审由3-5人组成评审组。参与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对于可能妨碍公正履职情况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除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教师教学竞赛、教材建设、创新创业项目与学科竞赛、学生论文评审及公开答辩、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评价评奖、职称评审和人才考核引进评审外,参加其他行政事务类评审的,举办评审、咨询等活动所在部门参评专家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对组织参加上述评审活动的工作服务人员人数不超过参评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劳务费标准按校内专家评审费的二分之一计发。
第十四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讲座费、评审费和考试考务费,严禁以讲座、评审和考试等名义套取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和考试考务费,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的讲座、评审和考试考务活动产生的讲座费、评审费和考试考务费从学校相关预算经费中支出;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的讲座、评审和考试考务产生的讲座费、评审费从本单位相关预算经费中支出;项目(课题)组自行组织产生的讲座费、评审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发放讲座费、评审费应严格控制在学校规定标准内执行,无经费来源的不得发放讲座费、评审费。
第八章 报销结算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报销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和考试考务费,应当提供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和考试考务费发放表。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和考试考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费、讲座费和考试考务费的发放,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且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专家讲座费与项目评审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出台新文件且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工业学院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2.兰州工业学院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