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科学理财、开源节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决策支持到位、管理控制到位、服务保障到位,为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二)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协调推进预算执行,完整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三)依法开展会计核算,规范资金收支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秩序,防范财务风险;
(六)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长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定、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的编制、日常会计核算及与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沟通等工作。总会计师按照学校制定的《兰州工业学院总会计师岗位职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涉及筹资、投资、预算分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规定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全校各项财务工作,执行学校党委会的有关决议,落实校长办公会的有关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筹集和合理安排办学资金;
(二)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协调推进预算执行;
(三)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归集分析成本费用,提供准确会计信息,依法进行财务信息公开;
(四)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及社会服务性收费管理;
(五)指导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
(六)拟定学校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七)负责资金收支内部控制,明确资金收支关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八)负责财务人员队伍的培训、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制定本部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科学高效使用资金;
(二)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住费,配合财务处完成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三)定期向本部门职工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重大事项必须通过相关会议决定。各部门负责人审签资金支出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部门负责人长期外出可授权其他领导办理审批事宜,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是学校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按公历自然年度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要积极稳妥、科学完整,支出预算编制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采用零基预算、增量预算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具体流程是:根据预算年度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政策和学校工作要点,确定预算编报要求,校内各部门分级归口编报全年收入和支出预算,财务处审查、汇总编制当年预算草案,经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作为财务预算的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经费管理,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须向总会计师和校长汇报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除学校批准独立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外,各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核算,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收支,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各项收费一律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兰州工业学院社会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属于学校分成部分纳入学校预算收入,属于办学单位分成部分纳入办学单位预算收入。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对应上缴财政的各类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和标准办理。学住费的收取必须公示收费依据,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财政性拨款一般不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营业性收费(包括横向课题)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财务处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及学校预算明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编制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依法加强票据审核,严格把关。各部门和个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虚假违规票据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末,财务处应对全校各类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结算,凡属于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度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付方式一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公务卡刷卡及网银转账支付等,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的同时,申报资产采购预算。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资产归口部门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单位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三十二条 资产的取得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类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校内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任何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经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核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七章 内部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根据“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所有涉及经济业务的部门、岗位要明确职责,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严格执行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分离;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分离;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分离;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分离。财务部门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轮岗。
第四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按月核对银行收支,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调节表要实行“双签制”,在会计、出纳签字的基础上,由复核人员和财务处长签字后与银行对账单一起装订归档。
第四十二条 支票购买、保管、领用都要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印鉴和网银(国库)支付优盾必须专人专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和优盾。
第四十三条 财务系统会计数据操作要明确职责权限,不得随意导入导出、删除修改。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四)负债的合规性及风险程度;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兰州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