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控制,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各学院(中心)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相关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过程。学校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单位和业务两个层面,内容涉及组织机构、决策机制、岗位设置、岗位管理、业务控制、会计系统、信息系统以及预算、收支、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等学校运行管理的关键业务和重要经济活动。
第四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要紧紧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的规范性、有效性和系统性,达到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的目的。学校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通过规范管理、分级授权、有效控制、追责问效、防范风险,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学校经济活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和监督。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学校将高度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学校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经济活动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负有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职责,在内部控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方案、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积极组织开展校内宣传活动,开展人员专题培训,推动学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常态化。
第八条 在领导小组之下,设立由校长牵头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推动全校内部控制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安排和落实。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方案;组织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推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重要业务活动的制度建设和修订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提出风险管理方案并推动实施,做好日常风险监控;负责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研究提出学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对全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与检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章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的实施
第九条 学校层面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对组织机构、议事决策、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会计系统、信息系统等要素的控制。
(一)组织机构内部控制的实施主要包括:对学校机构设置、机构职责权限、机构人员编制等监督检查的控制。通过制定机构编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利用内设机构设置原则、程序,内设机构运行及评估,编制审批及评估等进行控制。
(二)议事决策内部控制的实施主要包括:决策人员组成、决策事项范围、议事决策程序及议事决策问责等的控制。学校应构建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权利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及时发现权利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三)关键岗位内部控制的实施主要包括:对涉及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轮岗交流、人员奖惩等方面的控制。通过制定关键岗位工作职责、人员选拔、业务考核、规范工作流程及奖惩办法等措施进行控制。
(四)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的实施主要包括:会计机构、会计政策、任职资格、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控制。通过制定学校财务制度、岗位人员安排、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规范业务流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五)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实施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岗位设置、信息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系统应用等方面的控制。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归口管理、有序开发、制定系统规划和系统设计实施等措施来控制。
第十条 学校应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有效运用业务归口管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预算控制、资金控制、会计控制、信息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对经济业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工作机制。针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自我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评问责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学校应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分别对学校层面的风险、业务层面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是指与学校经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控制,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债务管理、收入支出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经济活动。以上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建设,通过业务管理部门归口实施。
第十四条 各业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完善和修订各项管理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要绘制业务流程图,查找风险点,完善风险控制办法,评估岗位风险程度,通过业务流程的科学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归口财务处管理的风险控制范围及办法
1.预算管理。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预算编审、预算批复、预算执行与控制、预算调整、决算报告、绩效评价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2.货币资金管理。根据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印章管理、优盾管理、货币资金核查、货币资金支付、现金盘点、银行账户对账、档案保管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3.收支业务管理。根据学校收支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收入支出与确认、票据保管与使用、支出审批、单据审核、资金支付、凭证编审、账簿登记、档案保管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4.债务管理。根据学校债务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债务形成、债务使用与偿还、债务清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5.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结转结余、绩效评价、档案保管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6.对外投资管理。根据学校投资业务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风险和投资评价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二)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的风险控制范围及办法
1.资产管理。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资产取得与配置、验收与登记、使用与维护、报废与处置、清查盘点、档案保管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2.采购业务管理。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采购组织及预算、采购招标与合同管理、采购与监督、验收与登记、档案保管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3.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根据学校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对招投标的组织、公告发布、投标流程、中标公告、过程监督、合同审批与签署、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三)归口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管理的风险控制范围及办法
根据学校建设项目及维修项目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项目论证与组织、规划与审批、立项与设计、招标与实施、竣工验收与决算审计、合同谈判与签订、档案保管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四)归口科技处管理的风险控制范围及办法
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内控规范》相关规定,主要对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结题与结账及成果保护与转化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及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五)学校其他部门风险控制范围及办法
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涉及教育教学经费、图书采购、二级财务、部门经费的单位,均须按照《内控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经费管理的制度,在采购、支付、验收、领用、保管、登记等环节按照要求实施内部控制,确保管理规范,防范管理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要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作为高校健全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学校长期规划,常抓不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部门内部各类经济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和授权分工与监督,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控制制度并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上报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学校于4月中旬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上报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在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工作中,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作为专门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兰州工业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方案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附件1:
兰州工业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控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兰州工业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方案。
一、内部控制建设的意义
全面实施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是加强教育经费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基础,也是学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内部控制建设,将学校决策、执行、监督的过程通过岗位设置、分级授权、职责分工、制度建设等进行科学规范,达到有效防范和控制经济活动风险,增强全校教职工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学校治理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通过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防范风险、追责问效等形式,形成支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
(二)具体目标:根据《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将学校的决策机制、执行过程、监督评价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制度建设之中,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实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分权制衡的目标,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校治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兰州工业学院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方案、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工作开展。
组 长:俞子泓 王华栋
副组长:魏 军 廉志端 马铁信 李贵山 郑小平
王多兴 雷在福
成 员: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二)工作机构
在领导小组之下,设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王华栋(兼)
副主任:廉志端 王多兴
成 员:闫东赟 焦爱胜 牛广文 赵春涛 李正桂
四、工作任务
根据《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两方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一是建立并组织实施适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构建学校权力运行机制,确保经济活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二是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理顺业务关系,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和完善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三是开展各类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工作,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要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风险可控、管理监督有效;四是实施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年末,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次年三月中旬向学校上报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学校综合汇总后,向省教育厅上报学校内部控制报告。
五、职责分工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相关信息的编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完善意见;校内各单位对具体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梳理,绘制业务流程图,查找存在的风险,提出完善意见,制定具体办法,依规具体实施。
重要经济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建设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归口如下:财务处负责预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管理、票据管理、债务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的内控建设;国资处负责资产管理、采购管理、采购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的内控建设;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建设招投标管理,建设合同管理、工程预算管理,工程款结算管理,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等相关业务的内控建设;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经费及维修项目的内控建设;教务处负责教学经费预算、划拨、使用等相关教学业务的内控建设;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划拨、使用的内控建设;图书馆负责图书采购业务及图书管理的内控建设;餐饮中心和工程训练中心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实施内控建设;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对全校各项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履行执纪问责的监督责任。
六、工作步骤
(一)梳理工作流程、健全各类制度(2017年10月31日前)
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现有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根据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完善管理制度,修订工作程序,利用文字、图表等形式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查找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将以上工作成果汇编装订成册备查。
(二)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检查评价(2017年11月10日前)
由学校内控工作办公室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及关键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存在薄弱环节的单位督促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三)基础性评价总结(2017年12月10日前)
各部门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向学校内控工作办公室报送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同时发送电子版。学校在各部门完成内控建设的基础上,对整体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和内部控制工作进一步总结完善,开展学校层面内部控制基础情况综合性评价,最终形成学校的内部控制建设评价报告,按规定上报教育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部门要站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健全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范、促进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本部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要加强宣传和培训,精心组织,做到边学习、边梳理、边规范、边执行,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运行有效、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控体系。
(二)细化职责,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部门负责人作为内控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头组织推动内控实施。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结合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强化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监督,不断完善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将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与干部考核、执纪问责结合起来,促进各单位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不断完善,构建符合学校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和适应性的内部控制体系。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
填表说明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
类别 |
评价指标 |
评价要点(分值) |
评价得分 |
单位 层面 (60分) |
1.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本指标14分) |
1.1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制定、启动相关的工作机制(4分) |
|
1.2开展内部控制专题培训(3分) |
|
1.3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3分) |
|
1.4开展组织及业务流程再造(4分) |
|
2.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本指标6分) |
2.1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相关的议题(2分) |
|
2.2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内部控制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2分) |
|
2.3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等工作(2分) |
|
3.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本指标8分) |
3.1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4分) |
|
3.2对权力运行的监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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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本指标16分) |
4.1建立预算管理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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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立收入管理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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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建立支出管理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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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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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建立资产管理制度(2分) |
|
4.6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分) |
|
4.7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2分) |
|
4.8建立决策机制制度(2分) |
|
5.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本指标6分) |
5.1对不相容岗位与职责进行了有效设计(3分) |
|
5.2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得到有效的分离和实施(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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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情况(本指标10分) |
6.1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主要业务控制及流程(6分) |
|
6.2系统设置不相容岗位账户并体现其职权(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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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层面 (40分) |
7.预算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本指标7分) |
7.1对预算进行内部分解并审批下达(3分) |
|
7.2预算执行差异率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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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支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本指标6分) |
8.1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和票据控制,做到应收尽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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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支出事项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类控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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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举债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定期对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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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本指标7分) |
9.1政府采购合规(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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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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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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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产管理控制情况(本指标6分) |
10.1对资产定期核查盘点、跟踪管理(4分) |
|
10.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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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情况(本指标8分) |
11.1履行建设项目内容变更审批程序(2分) |
|
11.2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2分) |
|
11.3建设项目超概算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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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管理控制情况(本指标6分) |
12.1加强合同订立及归口管理(3分) |
|
12.2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控制(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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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分) |
评价总分 |
|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
填表说明
为指导行政事业单位顺利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中的各指标和评价要点的操作细则,以及评价计分方法说明如下,供各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中参考使用。
一、评价指标设置及分值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采用量化评价的方式,分别设置了单位层面评价指标和业务层面评价指标,分别为60分和40分,合计100分。单位层面评价指标分为6类21项指标,业务层面评价指标分为6类15项指标。
二、评价操作细则
(一)单位层面指标(本指标共60分)
1.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指标(本指标共14分)。
1.1 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制定、启动相关的工作机制。(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启动内部控制建设,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1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1分),建立内部控制联席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1分),明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或岗位)(1分)。
通过查看会议纪要或部署文件确认。
1.2 开展内部控制专题培训。(分值3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针对国家相关政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拟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各部门及其人员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仅针对国家政策进行培训的,本项只得1分;仅针对国家政策和单位制定制度进行培训的,本项只得2分。
通过查看培训通知、培训材料等确认。
1.3 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分值3分)
评价操作细则:应基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并建立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机制。
通过查看风险评估报告确认。
1.4 开展组织及业务流程再造。(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应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进行组织及业务流程梳理、再造,编制流程图。
通过对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增减或调整、相关制度修订的前后比较确认。
2.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指标(本指标共6分)。
2.1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相关的议题。(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但仅将内部控制列入会议议题之一进行讨论的,本项只得1分。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内部控制工作专题会议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进行讨论的,本项得2分。
通过查看会议纪要或部署文件确认。
2.2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内部控制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审批工作(1分),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机制(1分)。
通过查看会议纪要或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相关文件确认。
2.3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等工作。(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主持开展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承担领导责任。
通过查看会议纪要或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相关文件确认。
3.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指标(本指标共8分)。
3.1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应完成对本单位权力结构的梳理,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通过查看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确认。
3.2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或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以定期督查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校正和改进。
通过查看会议纪要、权力清单及相关制度确认。
4.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指标(本指标共16分)。
4.1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分解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方面。每涵盖一个方面得0.5分。对于一个方面中包含两点的,如只涵盖其中一点,仍视为这个方面未涵盖,下同。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预算管理制度、有关报告及财政部门批复文件确认。
4.2建立收入管理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应涵盖价格确定、票据管理、收入收缴、收入核算四个方面。每涵盖1个方面得0.5分。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收入管理制度确认。
4.3建立支出管理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支出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支出核算四个方面。每涵盖1个方面得0.5分。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支出管理制度确认。
4.4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与计划、需求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验收入库四个方面。每涵盖1个方面得0.5分。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确认。
4.5 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应涵盖资产购置、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核算与处置四个方面。每涵盖1个方面得0.5分。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资产管理制度确认。
4.6 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涵盖项目立项与审核、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工程变更、资金控制、验收与决算等方面。满分2分,每有1个方面未涵盖扣0.5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确认。
4.7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应涵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纠纷处理四个方面。每涵盖1个方面得0.5分。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合同管理制度确认。
4.8建立决策机制制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决策机制制度至少应涵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两个方面。每涵盖1个方面得1分。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并执行的决策机制制度确认。
5.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指标(本指标共6分)
5.1对不相容岗位与职责进行了有效设计。(分值3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与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与执行、执行与信息记录、审核审批与监督、执行与监督等。满分3分,每有1对不相容岗位未进行有效设计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本单位已印发的岗位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手册确认。
5.2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得到有效的分离和实施。(分值3分)
评价操作细则:针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应落实所设计的各类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按类别随机抽查相关单据确认。所有抽查的相关单据签字均符合要求的,该项得分,否则不得分。查看单位接受内外部检查反映的问题情况,如果有相关问题,该项不得分。
6.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情况指标(本指标共10分)
6.1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主要业务控制及流程。(分值6分)
评价操作细则: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简称系统功能)应完整反映本单位制度规定的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流程,至少应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业务事项。六个方面业务中每存在一个方面未覆盖到的,扣1分。因本单位本身不存在该项业务而未覆盖到的,该业务不扣分。本单位未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6.1、6.2两个要点均直接得0分。
通过查看系统功能说明书,实际操作系统,将系统功能与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比确认。
6.2系统设置不相容岗位账户并体现其职权。(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应针对所覆盖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在系统中分别设立独立的账户名称和密码、明确的操作权限等级。每存在一对不相容岗位未分别设置独立账户或权限的,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系统功能说明书,实际操作系统,将系统用户账户设置情况与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比确认。
(二)业务层面指标(本指标共40分)
7.预算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指标(本指标共7分)
7.1对预算进行内部分解并审批下达。(分值3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支出需求,将预算指标按照部门进行分解,并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至各业务部门。
通过查看预算批复文件、部门职责、工作计划和预算批复内部下达文件确认。
7.2预算执行差异率。(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计算本单位近3年年度预算执行差异率的平均值,如差异率绝对值高于5%,应对产生差异率的原因进行追查。如经查证产生差异率的原因与内部控制有关,则根据差异率结果进行评分:差异率绝对值在5-10%(含)的,得2分;10-15%(含)的,得1分;超过15%的,得0分。如差异率绝对值在5%以内(含)或产生差异率的原因与内部控制无关,则得4分。
计算公式:
。
通过查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额度及单位决算报表等确认。
8.收支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指标(本指标共6分)
8.1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和票据控制,做到应收尽收。(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各项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应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涉及收入的合同,财会部门应定期检查收入金额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对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进行序时登记。上述四个方面每存在一个方面没有做到的,扣0.5分。
通过查看本单位相关制度,查看财会部门核对合同的记录、票据台账确认。
8.2支出事项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类控制。(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明确各类支出业务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并对支出业务事项进行归口管理;支出事项应实行分类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不同类别事项实行不同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各类支出业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外部原始票据要求,明确内部审批表单要求及单据审核重点;通过对各类支出业务事项的分析控制,发现支出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上述四个方面每存在一个方面没有做到的,扣0.5分。
通过查看支出管理制度、内部审批单、相关支出凭证确认。
8.3 举债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定期对账。(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按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建立债务管理制度;实行事前论证和集体决策;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债务规模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上述四个方面每存在一个方面没有做到的,扣0.5分。按规定禁止举借债务的单位,如存在举债行为,此项得0分。
通过查看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对账单、债务合同等确定。
9.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指标(本指标共7分)
9.1 政府采购合规。(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存在一项应采未采或违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事项,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一定期间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确认。
9.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每存在一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事项,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一定期间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确认。
9.3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分值1分)
评价操作细则: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报批。每存在一项未按规定报批的事项,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一定期间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确认。
10.资产管理控制情况指标(本指标共6分)。
10.1 对资产定期核查盘点、跟踪管理。(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对外投资等资产进行定期核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债权和对外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每存在一类资产未定期核查盘点或跟踪管理的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近1年内本单位的各类资产台账、会计账簿、盘点记录、各类投资决策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确认。
10.2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配置资产、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也不得自行处置资产。
通过查看资产的配置批复情况、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文件确认。
11.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情况指标(本指标共8分)
11.1 履行建设项目内容变更审批程序。(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确需进行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重大项目变更还应参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每存在1个建设项目不合规定变更的,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近5年内本单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变更确认。
11.2 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分值2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每存在1个建设项目未及时编制竣工验收决算的,扣1分;每存在1个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近5年内本单位已完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决算编制审计资料确认。
11.3 建设项目超概算率。(分值4分)
评价操作细则:计算近5年内本单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超概算率,如超概算率高于5%,应对产生超概算率的原因进行追查。如经查证产生超概算率的原因与内部控制有关,则根据产生超概算率的情况进行评分:每存在1个建设项目超概算率高于5%的,扣2分,直至扣完。如与内部控制无关,则得4分。
计算公式:
(建设项目决算投资额以经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准;在建设期间,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以最后一次的批准调整概算计算)。
通过查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的竣工决算报告等确认。
12.合同管理控制情况指标(本指标共6分)
12.1 加强合同订立及归口管理。(分值3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组织业务部门、法律部门、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每存在1个合同不合规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相关制度、随机抽查合同审批记录、会议纪要等确认。
12.2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控制。(分值3分)
评价操作细则:本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明确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验收,如发现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于需要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每存在1个合同未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或未对合同补充、变更、解除进行监督审查的,扣1分,直至扣完。
通过查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记录、合同验收文件、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的监督审查记录等确认。
三、评价计分方法
1.所有评价指标均适用的参评单位,汇总各参评指标得分,即为参评单位的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2.因参评单位不涉及某类业务,导致某项指标不适用的,其评价得分需要换算,换算公式如下:

附件3: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了评价。
一、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结果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中列明的评价指标和评价要点,本单位(部门)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为分,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为分,共计分。因存在不适用指标,换算后的得分为分。
本部门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各评价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各评价指标的平均分,加总得出以上综合性评价得分。本部门纳入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范围的单位共计家。(本段仅适用于各中央部门)
本单位(部门)各指标具体得分情况如下表:
类别 |
评价指标 |
评价得分 |
单位 层面 (60分) |
1.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14分) |
|
2.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6分) |
|
3.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8分) |
|
4.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16分) |
|
5. 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6分) |
|
6. 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情况(10分) |
|
业务 层面 (40分) |
7. 预算业务管理控制情况(7分) |
|
8. 收支业务管理控制情况(6分) |
|
9.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情况(7分) |
|
10. 资产管理控制情况(6分) |
|
11.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情况(8分) |
|
12. 合同管理控制情况(6分) |
|
(100分) |
评价总分 |
|
在本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过程中,存在扣分情况的指标汇总如下:
〔逐项列示存在扣分情况的评价指标、评价要点、扣分分值及扣分原因〕
二、特别说明项
(一)特别说明情况
本单位(部门/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出现问题,导致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重大反响/出现经济犯罪〕,特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具体描述发生的相关事件、影响及处理结果〕
〔如本单位(部门)未发生相关事件,填写“未发生相关情况”〕
(二)补充评价指标及其评价结果
本单位(部门/部门所属单位)根据自身评价需求,自愿将〔填写补充评价指标名称〕等补充评价指标纳入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范围。现将补充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说明如下:
〔具体描述各个补充评价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结果等内容〕
三、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下一步工作
基于以上评价结果,本单位(部门)将〔描述与存在扣分情况的评价指标及评价要点相关的管理领域〕等管理领域作为2016年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重点工作和改进方向,并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逐项描述拟采取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内容、具体措施、工作责任人、牵头部门、预计完成时间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签章〕
2016年XX月XX日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 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