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公务接待原则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应由来宾单位向学校发送公函,提前告知行程、内容和访问人数,做到无函不接待,同城不接待。
第五条以学校名义接待或承办重大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后,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
第六条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鲜花、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七条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公务接待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学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接待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协调安排。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原则上一般来宾不安排相应接送,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接送的由接待部门请示分管校领导后,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校内公务接待用车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因公来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确需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学校周边就近住宿,不得安排高档酒店,住宿费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因公来校的宾客,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学校层面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安排就餐应严格执行就餐标准,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次,大型会议用餐标准按每人每天130元,日常工作误餐应当安排盒饭,用餐标准不得超过35元/人/次。接待桌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一切公务接待禁止烟酒。
第十四条学校安排就餐地点原则上应优先考虑教工食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在外就餐的,应首选中档餐馆就餐。
第四章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要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年度接待费用不得超出预算。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实行“学校统筹、严格审批、预算控制、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报销公务接待费时,必须附派出单位的公函或学校的相关函件等资料。公务接待费必须采用对公转账和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八条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财务处应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费的预算控制、审核把关和报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没有接待单位公函等不符合财务要求的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应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违规违纪公务接待行为的查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节约,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工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