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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更新于:2023-03-13 作者: 点击:

兰州工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友好往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等在公务接待工作中所开支的合理的接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公务接待费实行“学校统筹、严格审批、预算控制、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要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年度接待费用不得超出预算。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应由来宾单位向学校发送公函,提前告知行程、内容和访问人数。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接待或承办重大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后,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鲜花、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九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章 公务接待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接待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报销公务接待费时,应在报销票据后附对方单位的接待公函等资料。公务接待费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般来宾不安排相应接送,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接送的由接待部门请示分管校领导后,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校内公务接待用车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因公来学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确需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学校周边就近住宿,不得安排高档酒店,住宿费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因公来学校的宾客,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学校层面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安排就餐应严格执行就餐标准,由学校领导参加的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次(不含酒水,下同)。酒水的费用不得超过用餐费用的30%。各二级部门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80元/人/次。工作用餐应当尽量安排自助餐,桌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就餐地点原则上应优先考虑教工食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在外就餐的,应首选中档餐馆就餐。

第十八条 禁止各部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违规违纪公务接待行为的查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务处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费的预算控制、审核把关和报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和不符合财务要求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节约,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校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