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甘财行[2014]18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职工。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是指学校在职人员因公到兰州市城市五区以外地区(含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办理公务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的差旅费。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目的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职称)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
学校副厅级以上干部、正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它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兰州到目的地如有直达车,应选乘直达车,原则上中途不能转车)。
第七条 学校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它人员出差如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得到校长批准,事后由校长在飞机票上签字方可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动车和高铁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报到当天出发;乘坐直达车(除动车、高铁外),可于报到前一日出发;会议或培训结束后第二天必须返程。
第十条 除校领导外,其他教职工未经校长批准不得乘坐动车(高铁)卧铺。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执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详见附件1);省内出差,执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从出发日到返回日)按规定标准计算,定额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省外出差,执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详见附件1-1,1-2)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详见附件1-3);省内出差,执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从出发日到返回日)和规定标准计算,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
第十八条 学校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出差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出差,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出差审批单,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处科级以上干部出差,由本人填写“处科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按组织部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它人员出差,由本人填写出差审批单,由部门主管领导在预算经费范围内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外出差一次超过三人的,必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各类竞赛、学术会议、培训、考察等,由教师本人填写出差审批单,由教师所在学院的院长和承担经费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差结束后,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凭据,与其它票据一并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根据出差事由,费用由所在部门或学校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和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因故发生的签转费和退票费经校长批准后凭据报销;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限额标准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原件,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必须包含会议或培训时间、地点、食宿费用、发票出具单位等相关内容。往返机票、住宿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差旅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审核并填制“兰州工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因公临时出国报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由本人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附件4),由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出国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出国人员应当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第三十四条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购买机票(含保险费)必须通过公务卡支付。
第三十五条 出国人员从国内出发当天和返回国内当天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按国外出差期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审批表中列明,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发生的签证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列差旅费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九条 出国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兰州市城市五区之内参加会议,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中午不能返回的,可住宿钟点房,住宿费在100元之内凭合法票据报销,每天给予30元的误餐补助。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到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住宿原则上由基层单位安排)。伙食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外每人每天40元;省内每人每天30元。往返工作地在途期间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上级单位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参加由学校职能部门委派的一个月以上的各类脱产学习、进修访学、下厂锻炼等,往返期间只能乘坐火车,凭票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外每人每天40元;省内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凭票报销,对方单位安排住宿的,凭对方单位的住宿发票报销,自行解决住宿的,凭合法住宿票据报销。住宿费报销的上限为省外每人每月1200元,省内(不含兰州市城市五区)每人每月600元,超出部分自理。寒暑假期间继续学习、进修、锻炼的,须提供由对方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伙食费按实际天数定额补助,住宿费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未超过15天的按半月计算。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票费用计算。
第四十九条 到兰州中川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20元。驾驶员差旅费补助在本办法范围内,按后勤管理处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甘财行[2014]18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兰州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情况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1.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厅局级人员);
1-2.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其他人员);
1-3.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表;
2.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3.兰州工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4.兰州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
5.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