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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更新于:2016-11-01 作者: 点击: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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